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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项目评估管理规定》 (商援发 (2015) 487号)
 

                                    

对外援助项目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的评估管理,规范评估程序和提高评估效果,商务部根据《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援外项目评估,是指采用规范、科学、系统的方法将项目完成情况与预期目标进行对比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为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决策水平,改进和完善项目实施管理,提高援外资金使用效益提供支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援外项目类型,具体采取以下两种评估方式:

(一)常规评估

指针对每一个援外项目个案或其抽样案例开展的,覆盖立项、组织实施和后续技术支持全过程或其特定阶段的常规评估工作。

(二)专项评估

指针对某一特定类别援外项目或援外项目特定问题开展的专项评估工作。

第四条 援外项目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工作原则,坚持系统分析和全过程评价的工作方法。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援外项目评估,委托有能力的独立咨询机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援外项目开展自检评价,如实报告援外项目管理情况和完整提供评估所需文件资料,并配合商务部及其受托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纳入评估范围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必须如实报告援外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完整提供评估所需项目技术资料,配合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开展自检评价,配合商务部及其受托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指导、监督和管理受托咨询机构开展现场评估调研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六条  援外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的适当性、组织实施的合规性、援助的效果和效率、综合影响力的实现和可持续性发展五个方面,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取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评估。

(一)立项的适当性

 1.确认援外项目符合我国对外援助规划和政策以及符合受援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优先方向和直接受益方的需求。

 2.确认援外项目立项决策的内容科学、适当,符合受援方的实际情况。

 3.确认援外项目立项决策过程合规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的合规性

1.确认援外项目组织实施依据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进行,符合立项决策和立项意图。

2.确认援外项目组织实施的程序及其监管程序符合援外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合同约定,各项实施管理和监管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援助的效果和效率

1.确认援外项目立项决策确定的各项援助目标已经实现或将要实现,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的援助效果。

2.确认援助目标的实现程度与投入相匹配,体现援助的效率和科学性。

(四)综合影响力的实现

分析研究援外项目实施及其成效在受援方各方面造成的综合影响力,包括影响力的领域范围、广度与深度以及持久性。

(五)可持续性发展

分析研究援外项目在受援方经济社会环境条件下实现长期可持续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的条件和可行性,作出趋势性预估。

    第七条  商务部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上述第七条规定的评估内容,分类制定援外项目的指导性评估指标体系,并结合推进援外项目全过程评价予以动态调整和修订。

    承担援外项目评估任务的受托咨询机构,应当根据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评估指标体系要求,结合援外项目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案。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商务部按年度制订援外项目评估计划。评估计划分常规评估和专项评估两部分。

    纳入常规评估计划的援外项目主要通过随机抽样确定。截止上一年度末已经竣工验收且对外移交后至少经过2年或一个洪水期或半年生产期考验的成套项目,已经完成对外交付且至少经过1年无缺陷质量保证期考验的物资项目,验收合格至少满1年的技术援助项目,以及上一年度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应当纳入常规评估的抽样范围,其中,成套项目按不少于30%比例抽样(至少3个项目),物资项目按不少于20%比例抽样(至少5个项目),技术援助项目按不少于20%比例抽样(至少3个项目),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按不少于5%比例抽样(至少10个项目)。具备条件时,常规评估应当逐步实现各类适评项目全覆盖。

纳入专项评估计划的援外项目主要按评估专题确定。评估专题包括关注度高的援外项目问题、援外项目中存在的急需解决的共性问题、重大援外举措问题以及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开展专题评估的问题。

对援外项目评估计划的调整和增补,由商务部批准执行。

第九条 商务部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评估咨询机构范围内,按援外项目采购管理规定择优选定具体承担援外项目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并与其订立委托评估合同,明确委托评估的具体内容、工作方案及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具体承担援外项目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为参与项目前期和实施的任何一方,或与其存在影响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的关联关系。

第十条  为“客观、公正、独立、科学”地开展援外项目评估工作,受托咨询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组成专业齐全的评估专家团队,专家的专业资格、职业能力和项目经验应当充分满足评估工作的需要。

除特殊情况外,受托咨询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任务的性质适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受援方独立专家参与援外项目评估工作。在必要时,经商务部批准,受托咨询机构还可邀请独立第三方专家参与援外项目评估工作。

评估专家应当保持独立,不得与参与援外项目前期或实施的任何一方存在可以影响独立评估的关联关系。

评估专家团队的具体组成及其调整必须报经商务部审定。

    第十一条  受托咨询机构在开展援外项目评估工作前,必须根据评估任务的性质和要求,研究制订详细、可行的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范围、评估对象、评估方式、评估计划、成果设计等具体内容,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为开展援外项目评估工作,受托咨询机构应当向商务部相关部门、援外项目执行管理机构和相关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发送评估通知,提出项目自评总结、资料整理调阅、人员座谈访谈、现场调研评估等具体要求和工作计划。评估通知应当抄报商务部。

评估工作涉及单位应当按评估通知要求及时做好配合评估的准备工作,并对配合评估所提供材料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援外项目执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评估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援外项目自评总结,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提交受托咨询机构并抄报商务部。

自评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概况;

2.项目实施过程总结;

3.项目效果评价(包括技术、财务、经济社会效益、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可持续性等);

4.项目援助目标评价;

5.自评结论(包括存在问题、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受托咨询机构在参考援外项目执行管理机构自评总结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商务部批准的评估工作方案,采用问卷调查、档案资料调阅、座谈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搜集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各方面意见与信息,做好援外项目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受托咨询机构应当在充分做好各项援外项目评估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草拟形成评估大纲。

评估大纲主要围绕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初步提出评估结论,拟定最终评估报告框架,并相应提出尚需通过进一步开展国外实地调研予以核实明确的重点问题清单。

受托咨询机构应当适时向商务部提交评估大纲,并进行专题预汇报,听取商务部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  受托咨询机构根据评估大纲提出的重点问题清单,开展国外实地调研,充分听取受援方、援外项目最终使用和受益方、主要关联方和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对重点问题予以调查取证,对初步评估结论予以进一步分析论证。

受援方独立专家主要参加国外实地调研阶段的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在完成上述各项程序和评估工作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后,受托咨询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形成援外项目评估报告,并按委托合同约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

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大纲的基础上完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部分:

(一)评估的依据和工作方案;

(二)评估过程概述;

(三)评估分析;

(四)最终评估结论;

(五)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

(六)附录。

受托咨询机构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的最终评估结论必须完整、明确,并承担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受托咨询机构的评估结论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评估专家团队的共识,遵循“集体讨论、一致意见、少数服从多数”的结论原则。对于少数专家的保留性意见、受援方独立专家或第三方专家的意见,受托咨询机构应当应当在评估结论中专章予以充分披露。

受托咨询机构应当将评估分析和评估结论的主要依据性材料、原始证据性材料和调查取证材料在附录中予以全面收录,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援外项目评估报告的知识产权归商务部所有。

未经商务部书面同意,受托咨询机构不得将援外项目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转让使用,不得借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评估成果应用

    第十九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援外项目评估结果的通报反馈制度。

在受托咨询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并正式递交评估报告后,商务部负责将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最终结论向相关单位通报。必要时,商务部可召开由受托咨询机构和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评估结论,并由受托咨询机构对评估报告内容予以澄清和说明。

第二十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援外项目评估报告的整改部署台帐和监督核查制度。

对于评估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商务部负责对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部署,建立评估整改部署台帐制度,要求相关单位单独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进行监督核查。相关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应当向商务部正式提交整改落实报告。

受托咨询机构应当对商务部的整改部署和落实工作提供技术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援外项目评估信息库,将援外项目评估结果信息归集入库,并在综合性分析归纳的基础上形成针对共性问题的专题整改意见,用于改进援外项目的立项决策和组织实施以及完善援外制度建设。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援外项目评估工作应充分结合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开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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