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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项目立项管理规定(试行)》(商援发(2015)485号)
 

              

    对外援助项目立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的立项管理,提高立项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依据《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项目立项工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商机构)协助办理援外项目立项涉及的政府间事务,并对境外可行性研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  援外项目立项以我国对外援助发展纲要为指导,贯彻国别援助指导意见和重大专项援助规划,在充分研究受援方项目建议和充分尊重受援方意愿的基础上,参考驻外使领馆意见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成果进行。

第四条  援外项目立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提出、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及协议商签四个阶段。

第二章     立项规划与项目储备

第五条  在国别援助指导意见和有关重大专项援助规划的指导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与受援方政府定期商定未来2-3年援外项目立项规划,明确后续重点援助领域和重点援助项目的意向性安排,作为构建和充实援外项目储备库的主要基础。

第六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储备库制度。援外项目储备库按地区、国别、行业(或专业)设定,分为意向性储备库和正式储备库。

第七条  经商务部与受援方定期商定列入援外项目立项规划的重点援助项目,可以列入意向性储备库;受援方在立项规划以外临时提出,但符合国别援助指导意见且驻外使领馆对推动立项有明确支持意见的援助项目,可以列入意向性储备库;中方在立项规划以外根据对外工作需要和重大专项援助规划主动推动并商受援方明确支持的援助项目,可以列入意向性储备库。

列入意向性储备库的援外项目应当至少具备受援方提交或经受援方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方案和援助目标设想以及初步估算的投资规模等基本信息。

列入意向性储备库的援外项目的基本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调整后重新入库。

列入意向性储备库的援外项目可以作为编制援外资金计划的依据。

第八条  意向性储备库中的援外项目经可行性研究确认可行,在商务部审批立项建议书后可以纳入正式储备库。

    列入正式储备库的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结果和立项建议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调整后重新入库。

列入正式储备库的援外项目可以作为组织立项和编制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商务部对意向性储备库和正式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补充更新储备库项目。

对于列入意向性储备库超过3年仍未转入正式储备库的援外项目,商务部及时予以核退。

对于列入正式储备库超过2年仍未组织立项的援外项目,商务部应对其可行性研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补充论证,必要时,在补充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重新审批立项建议书后准予继续保留;对于列入正式储备库超过4年仍未组织立项的援外项目,商务部及时予以核退。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受援方的援助项目需求应当由受援方统一向经商机构提出。

中方根据对外工作需要或重大专项援助规划主动推动的援助项目,应当由商务部统一通过经商机构与受援方开展意向性磋商,并取得受援方的明确支持。

第十一条   受援方应当负责向经商机构正式提交援助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商务部规定格式,内容至少应包括援外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点、项目规模、实施期限、投资匡算等。

第十二条   如受援方缺乏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技术能力,或受援方所提项目建议书内容明显不充分,或在中方主动推动情况下不适合由受援方编制项目建议书,商务部可选定有技术能力的中方单位协助受援方开展援助项目的准备性技术研究。

准备性技术研究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与受援方充分沟通以及现场考察和综合研讨等方式,协助受援方深化研究和筛选援助项目需求,排定援助项目优先顺序,代受援方编制相关援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并提交受援方确认。

第十三条   经商机构应当根据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受援方的实际情况和对外工作需要,对受援方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进行审核,重点研究援助项目在受援方当地实现既定援助目标的可行性、可持续性和援助效果,通过内部程序正式形成驻外使领馆的明确支持意见,连同项目建议书一并正式报商务部。

项目建议书内容不健全或驻外使领馆未形成正式支持意见的援助项目,商务部不予列入储备库和组织立项。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程序

第十四条   援外项目立项应当在充分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遵循“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充分论证、科学荐策”的工作原则,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的援助目标开展:

(一)政策目标:指项目在双边、多边或国际层面实现相关援助政策的积极作用。

(二)技术目标:指项目的援助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投资合理性。

(三)效果目标:指项目的经济社会效果以及能够在受援方持续发挥的政治外交或公共影响力。

第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对外工作的需要,在综合考虑援助资金计划、立项规划以及相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基础上,在意向性储备库范围内选择条件基本成熟的援外项目及时启动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商务部根据援外项目采购管理规定择优选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并与其订立可行性研究工作委托合同,明确可行性研究的具体工作方案以及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可行性研究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团队,有关人员的专业配备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委托合同的各项具体约定,搜集、整理和归纳援外项目基础资料,准确把握援外项目涉及的援外方针、政策和规划要求,与受援方充分沟通并认真分析受援方需求,切实开展必要的现场考察、科学研究、勘察测绘、综合调研和定性定量分析等工作,通过综合分析论证各项援助目标得出可行性研究结论和立项建议。

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对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及其研究结论承担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援外项目,商务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工作前先行开展必要的预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预可研)。

商务部根据援外项目采购管理规定选定预可研单位,并与其订立预可研工作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预可研的主要任务在于初步论证援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继续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并相应确定后续可行性研究的范围、任务和工作方法,具体工作内容根据专业特点和行业规范确定,具体工作程序参照可行性研究执行。

预可研单位应当对预可研工作质量及其研究结论承担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含预可研)在开展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当全面搜集援外项目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一)受援方国民经济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受援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等情况;

(三)受援方历史、文化、宗教和风俗习惯;

(四)与援外项目有关的财税、金融、贸易、环保、市场准入、劳动、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五)与援外项目有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实施条件;  

(六)与援外项目有关的各类生产要素的采购、供应、准入条件和市场价格;

(七)项目完成后运营的考虑,以及受援方可投入的人力和资金等情况。

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协助可行性研究单位做好援外项目基础资料的搜集工作。

第二十条   如国内搜资无法满足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经商务部同意,可行性研究单位可派可行性研究工作组赴受援方进行现场考察,对可行性研究初步结论进行核实和校验。商务部视情派员参加。

可行性研究工作组在现场考察前应充分做好考察准备工作,包括编制考察工作计划、考察方案和搜资提纲,做好对外商谈的准备工作,及时提交需由受援方提供的资料清单(中、外文)等。

可行性研究工作组开展现场考察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全面听取受援方介绍拟实施项目规划,详细了解受援方项目需求和对援助目标的具体建议; 

(二)深入了解和研究项目的现场实施条件;

(三)核实国内所搜集项目资料的准确性,补充搜集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后续实施所需资料;

(四)全面开展项目调研与论证。

    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的现场考察应当在经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深化要求,需要在委托合同约定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方案以外单独开展必要的补充勘察测绘或专题科学研究等技术工作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具体建议,并对所提建议承担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经评估认可后,商务部在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框架下,按援外项目采购管理规定单独组织补充技术工作的实施,并将补充技术工作成果提供给可行性研究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本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后,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结论报商务部核准。

根据商务部核准的可行性研究结论,可行性研究单位与受援方就援外项目的立项设想(包括技术方案、投资规模、资金安排、中外双方分工职责等)进行技术磋商,并共同拟定可行性研究纪要文稿,商定的援外项目技术方案应当作为纪要的组成部分。

可行性研究纪要文稿报商务部审批后,由商务部代表或经商机构负责人与受援方主管部门具体签订。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工作结束后,按商务部要求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研究认为可行的项目,还应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共同作为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成套项目、技术复杂或集成性高的物资项目、专业性强或技术复杂的技术援助项目,商务部应当组织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进行评估。

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结论进行认真分析,从项目背景、政策符合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实施方案及安排、投资估算、功能需求和建设规模(成套项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和建议。

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对可行性研究评估结论和建议承担相应的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受援方自建条件的成套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一般分两阶段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第一阶段主要是通过与受援方充分沟通和考察调研,论证确认受援方组织实施援外项目的实际能力并与受援方就编制和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深度和投资控制要求等达成技术性共识;第二阶段主要是通过科学研究和定性定量分析等工作,对受援方正式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论证,正式提出中方的可行性研究评估结论和立项建议。

除特殊情况外,受援方自建成套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其他基本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可行性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应充分论证援外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保证内容完整、客观准确、结论清晰、深度达到要求。

立项的必要性论证主要从政策层面对援外项目的建设必要性进行分析评价,包括项目与中国对外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等符合性;与受援方发展规划及法律、政策等符合性;项目实施带来的国际国内影响;项目所涉及各方的实际需求;受援方对该项目的需求在政治、经济、社会及财政上的合理性等主要方面。

技术可行性论证主要评价援外项目技术方案是否可行和适用,同时兼顾项目后续实施和运营、管理维护需要,包括合理选用技术标准、充分进行技术方案论证、保障项目可持续发挥作用等主要方面。

投资合理性论证主要评价援外项目投资规模的适度控制以及与技术方案的匹配性,包括投资预估算、投资比较分析和投资风险预测等主要方面。

第二十七条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全面、系统,重点突出,按照国内相关行业和受援方(如有)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并满足编制立项建议书、确定立项绩效目标和进行后续实施管理工作的需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充分考虑影响项目造价的各类因素基础上,根据对外援助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估算,该预估算将作为拟定项目投资计划限额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背景、编制依据和可行性研究概况;

(二)与项目相关的受援国概况;

(三)援助目标设定;

(四)立项必要性论证;

(五)技术可行性论证; 

(六)援助方案设想;

(七)投资规模控制与资金筹措;

(八)环境、安全、财务、风险等专题研究;

(九)采购方式;

(十)援外标识使用方案;

(十一)宣传方案;

(十二)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二十九条   除上述一般性要求外,成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一步提出并论证项目的建设场址比选及推荐场址、建设内容与规模控制、建设条件与制约条件、援建模式等。

对于涉及环境评价的成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单独编制环境评价专章,并附列经受援方履行国内环境评价程序正式审定的环境评价结论。未编制环境评价专章或未附交受援方环境评价结论的成套项目不得作出可行性结论。

对于受援方仍需进一步落实现场建设条件的成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提出与受援方商定的后续落实方案和时间计划,并对后续落实方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估意见。现场建设条件不能充分落实或后续落实的成套项目不得作出可行性结论。

第三十条   除上述一般性要求外,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一步分析和论证受援方具体使用部门或最终用户的使用需求,所供物资产品的技术成熟度、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监造要求、供货期限及价格变化趋势等市场调查情况,对于《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外的物资产品还应补充开展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

物资项目项下某一项或若干项物资产品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且只有唯一生产或供货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在充分论证必要性的基础上建议列为唯一供货产品,并详细说明唯一生产或供货企业信息。

(一)物资产品由某一生产或供货企业拥有产品技术专利权或市场专有权的;

(二)属于与已建成项目、设备配套使用的物资产品,或者原提供物资产品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等情况,应当由原生产或供货企业继续提供物资的;

(三)受援方法律对物资产品在当地注册、认证有强制要求的;

(四)受援方明确要求物资产品遵循受援方当地社会风俗及使用习惯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以及对外工作特殊需要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除上述一般性要求外,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一步分析和提出明确的技术援助目标,科学设计实现援助目标的技术路径和综合性要素组合方式,调研与技术援助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论证保护知识产权的可行性和措施。

对于涉及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或附带唯一供货企业物资的技术援助项目,应当对选定唯一技术或唯一供货企业物资产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并详细说明唯一技术或供货企业信息。

受援方对于转让技术有要求的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充分调研与技术援助相关知识产权归属、转让的法律制度,论证受援方参与技术转让的方式和条件。

第三十二条   援外项目立项建议书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单独编制,主要是明确提出援外项目立项的具体经济技术方案。

立项建议书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立项条件;

(二)项目实施条件和实施模式;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中外双方分工方案;

(五)投资预估算和投资限额;

(六)项目的绩效评估目标;

(七)采购方式;

(八)援外标识使用方案;

(九)宣传方案。

除上述一般性要求外,成套项目的立项建议书还应当包括建设场址建议、概念性工程方案、适用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进度安排、质量保证和工效技术服务方案等。对于建议采用EPC模式组织实施的成套项目,立项建议书所涉概念性工程方案的设计深度应当达到EPC招标深度要求。

物资项目立项建议书还应包括拟供货物清单,详细列明物资产品的品名、HS编码、数量和单位、主要功能性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厂商和参考价格、涉及的唯一供货企业物资产品、特殊物资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要求、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无缺陷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对于技术复杂或集成性高的物资产品,立项建议书还应当编制产品技术规格书和相应的技术服务方案。对于大型机电设备产品,立项建议书还应当明确提出长期维护和维修服务要求。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立项建议书还应包括技术援助方案,明确提出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综合性要素(人力、技术、管理、物资和工程服务等)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涉及的唯一技术或唯一供货企业物资产品。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评估意见(如有)对援外项目立项建议书进行审批,审批确定援外项目的实施条件、实施方案、中外双方分工、投资预估算和投资限额以及绩效评估目标等主要立项指标。

经商务部审批的立项建议书应当作为组织实施援外项目的主要依据,其中,商务部批定的主要立项指标在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确需作出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商务部重新审批。

第三十四条   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商务部所有。

未经商务部书面同意,可行性研究单位不得将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用于与援外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转让使用,不得借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立项审批与协议商签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对外工作的需要,对列入正式储备库且立项条件成熟的援外项目,适时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投资限额在国务院规定额度(含)以下的援外项目,由商务部审批立项;投资限额超出规定额度的援外项目,由商务部依据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立项。审批立项的实质性内容按商务部批定的立项建议书确定。

    援外项目立项审批遵循会商程序。对于一般性援外项目,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在征求本部地区经贸政策、财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审批;对于敏感或重大援外项目,商务部在内部会商基础上根据需要与部外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或征求其意见后办理审批。       

第三十六条   援外项目审批立项后,商务部与受援方商签立项协议,立项协议应明确约定援外项目的主要内容及规模、资金安排、实施模式、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立项协议的具体方式应当在立项审批时确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商签政府间备忘录或单方外交照会等形式,或免除商签立项协议。

第三十七条 在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对立项审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商务部应当按原立项审批程序办理立项调整审批,并与受援方按原立项协议方式办理补充立项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外援助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志愿服务项目的立项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紧急援助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援助项目,按特殊援助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立项。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18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立项管理规定》(商援发〔2011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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